自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可不認為供營業使用,其基地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是否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據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在自宅內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自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似此情形該項住宅用地可不認為供營業用,如合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撰稿單位:佳里分局一股 林淑娟 聯絡電話:06-722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