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權利人代繳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撰稿單位:佳里分局四股 邱沁湄 聯絡電話:06-722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