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免稅車輛因故報廢,新購車輛仍應依規定申請免稅,方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可依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果已申請核准免稅在案,後來因為原有車輛老舊,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新購之車輛仍應於使用前申請核准免稅。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身心障礙情形,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