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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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之1及第24條之2有關債券利息所得及認購(售)權證課稅修正案經 總統於96年7月11日公布施行,財政部已邀集相關機關及業者就施行細則部分研商獲致共識,並研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報經行政院核定,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條文計增訂5條及修訂1條,共修正條文6條,其重點如下: 一、配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1有關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收入之計算,應考量溢折價攤銷之處理,分別定明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零息債券及附有選擇權債券之利息收入及其扣繳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由於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零息債券及附有選擇權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額計算方式不同,爰定明扣繳義務人辦理各該債券利息所得之扣繳內涵。 三、配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第1項所稱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規定,定明其課稅內涵係指發行人發行各檔次認購(售)權證到期計算之損益,應合併計入各認購(售)權證到期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有關「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