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詢問,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人訂立租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是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人訂立租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某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自身名義與人訂立租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做為廣告看板收取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運用,其租金收入即屬銷售勞務範疇,該管理委員會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有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人訂立租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稅捐稽關辦理營業登記及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