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竊盜損失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新春期間家中遭竊發生財物上重大損失已經向警察局報案,所發生之竊盜損失可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發生竊盜損失並不屬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額範圍,所以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所謂災害損失係指遭受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且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據以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額,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