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99年度第1批綜合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已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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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99年度第1批綜合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已於100年7月28日辦理公告,公告內容並已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及該局網站(稅務訊息/核定通知書公告),公告文書並已粘貼於該局之公告欄。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自99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案件起,稽徵機關將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將申報案件經核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送達: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3.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配合各批次退補稅作業時程,每年以辦理4次公告為原則。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凡納入本次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如對公告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之疑慮,納稅義務人得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經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38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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