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5年列管期間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桃園吳小姐來電詢問,繼承依法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要被列管5年繼續作農業使用不能移轉,否則要追繳遺產稅,這5年期間如何計算?是自死亡日、或申報日或核定日起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其所稱5年期間,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繼承依法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應特別注意農地列管期間,以免被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