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承包長期工程原則上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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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如因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的成本無法辨認,致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益。
該局說明,完工比例法係指承包之工程雖未完工,但工程期間於每年期末按已完工的比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該局並指出完工比例的計算可分為三種: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計算。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的比例計算。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已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的比例計算。而所稱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的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屬承造非建築物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表示,若採用單價合約方式承包工程者,因施作數量無法預先估計,均在工程完工後,始按照實際施作數量結算工程款,雖承包工程期間超過一年,但因各期應收工程價款及預計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則可採全部完工法於完工年度再行計算工程損益,但管理費用仍應於費用發生年度列報,不得跨年度遞延。該局並提醒營業人,在同一年度承包兩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果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國稅局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或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逕行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