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業經財政部訂定發布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依規定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所得或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或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各項免稅所得者,應依前揭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表示,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的營利事業,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應作個別歸屬認列;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分別計算屬於免稅收入的應分攤數。

該局說明,營業費用的分攤計算基準,可分為:一、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未經選定者,視為以部門營業收入為基準。計算基準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二、非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或未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按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的比例為基準,分攤計算。

至於利息支出的分攤,該局表示,如利息收入大於利息支出,則免予分攤計算,得全數在應稅所得項下減除;如利息收入小於利息支出時,以利息收支差額分別按購買免稅標的(土地、有價證券、期貨)的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的比例為基準,採月平均餘額計算分攤。若購買的免稅標的,於出售當年度,經運用後產生應稅及免稅收入,或產生二類以上的免稅收入者,依前項規定分攤計算後,再按全部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與全部免稅收入的比例或各項免稅收入占全部免稅收入的比例分攤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