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中公司發行之股票,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上開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而是屬於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先行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為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俾免誤用法令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張彥仁,電話:04-23051111轉7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