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學童近視比例日益增高,至眼科診所求診同時配帶眼鏡情形愈來愈普遍,眼科診所如兼營眼鏡銷售業務者,除醫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銷售眼鏡之收入,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7月14日台財稅第780216832號函規定,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上開銷售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登記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張惠蘭,電話:04-23051111轉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