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先檢視收入性質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正確列報可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可免納所得稅,惟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94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團體將場地出租予他人舉辦展覽收取場地費收入1千餘萬元、自行開辦教育訓練課程活動收取課程費收入300餘萬元及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1千300餘萬元,合計2千700餘萬元全數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經該局查核結果,因前述收入性質屬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部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就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法補徵所得稅。另該團體取得之場地費、課程費及承辦政府委辦業務等收入因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併予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先就年度收入性質審慎劃分有無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出售商品、房屋、土地、股票等收入,因係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屬銷售貨物收入;另如有舉辦課程(活動)、養護費、學雜費、租金等收入,因係提供勞務與他人,以取得代價,屬銷售勞務收入。納稅義務人如仍對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姚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7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