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發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依查核準則列支者非屬薪資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某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申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將研發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列入申報抵稅項目,惟經查該伙食費係在限額內,依規定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故不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之薪資項目。 該局表示: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的薪資,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之項目之一,其中伙食費部分依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160號函釋,營利事業無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均係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依所得法規定,核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台幣18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列其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在限額內之伙食費,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列支者非屬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投資抵減辦法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審慎依規定列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解長海,電話:04-23051111轉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