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或變更使用,應申報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部分,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據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如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雖實際居住該地,仍不符土地稅法應辦妥戶籍登記規定,應自戶籍遷出日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累進課徵地價稅。
該處強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日40天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其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包括遷出戶籍、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亦應於30日內申報。
因此,戶籍因故遷出自宅用地後再行遷入或出租、營業後恢復自用住宅使用,別忘了依規定重新申請,始能再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相同的,原自用住宅用地,因故戶籍遷出或供出租、營業時,亦應如期申報,以免發生漏稅受追繳稅款及處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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