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住居處所和戶籍地址不同者,可申請更改稅單投遞地址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於收到行政執行處發出之傳繳通知後,才到該局主張未居住在戶籍地,並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惟該局指出,稅單既經以郵局雙掛號寄至戶籍地址,雖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其他接受郵件人員,而寄存於郵局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即已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如納稅義務人接獲郵局通知不去領回郵件或未依稅單繳納期限繳納稅款,除逾期加徵15%滯納金外,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若住居所和戶籍地址不同者,納稅義務人可向該局申請更改稅單投遞地址或應特別留意戶籍地是否有郵件具領通知,以免遭受加徵15%滯納金並被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