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變更使用情形時,負有主動申報義務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97年2月起至97年8月止為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期間。這項查核工作主要目的在維護納稅義務人之地價稅稅籍資料正確。下列幾項為清查重點:一、自用住宅用地 二、減免地價稅土地 三、田賦用地。地方稅務局將以土地使用情形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為查核重點,如果使用情形適用稅率不合規定,將改以正確稅率課稅。例如:一、有營業行為或戶籍遷出,經查核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規定,將予以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二、減免地價稅土地經查核不符合減免規定,將予以課稅;三、民宿用地原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課徵田賦,將依使用情形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四、原課徵田賦土地,非作農業用地使用,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該局呼籲土地所有人應於土地變更使用時,向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或羅東分局申報地價稅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若未依規定申報者,請於被查獲前自動補報,以免受罰。洽詢電話: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03)9325101~6轉222~228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 (03)9563072~4轉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