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收取盥洗費用,可核實認定自高爾夫球場課 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97年1月31日已經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08030號行政命令,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准自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惟可扣除金額以不超過其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的15%為限。
財政部同時停止該部8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851930167號函釋有關娛樂稅部分規定。85年函令規定,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如係併同入場費(含果嶺費)強制收取者,屬娛樂價款之一種,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僅需課徵營業稅。
以目前財政部新發佈之行政命令舉例來說,某高爾夫球場假日對非會員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訂為2,400元,其中價目表及現場實際使用情形確實已能區分包含更衣、浴室或盥洗室使用費為1,200元,惟高於財政部所訂15%(按2,400元計算為360元)上限時,是球場在計算娛樂稅時,可自更衣、浴室或盥洗室使用費1,200元中扣除360元後,餘額840元仍要併入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向消費者代徵娛樂稅。
民眾若有關於娛樂稅的疑難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撥93251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