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已申報而逾期未繳營業稅,免經催繳取證逕行辦理保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已申報而逾期未繳之營業稅欠稅案件,可免經催繳取證逕行辦理稅捐保全程序。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據一併申報;至於營業人已申報而逾期未自動繳納營業稅之欠稅案件,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所謂保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係指就營業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其欠繳應納稅捐達1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某營業人因資金調度需要向金融機關辦理貸款,調印土地謄本時,發現其所持有之財產經國稅局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經查證係滯欠每二月為一期應自動申報及繳納之營業稅稅捐,該營業人表示並未接獲該局寄發之催繳文件,依據前揭之規定,營業人滯欠應自動繳納之營業稅可免催繳取證。
該局籲請營業人除了按期申報營業稅外,如有應繳納之稅款時仍應按期自動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經該局函請有關機關限制財產之處分或負責人之出境,進而影響自身的商機。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