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9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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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近日將核定「9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該部表示,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6年度直轄市及準用直轄市之臺北縣屬「市」部分之房屋實際交易價格與95年度相較,呈現不等比例上揚。因此,臺北市部分由95年度之25%調高為29%,高雄市部分由18%調高為19%,臺北縣屬「市」部分調高為16%,臺北縣其餘鄉鎮及臺北縣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則仍維持95年度之標準。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9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即臺北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