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論以現金或信用卡交易,應開立發票,以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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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邇來發現消費者以信用卡購物時,因疏於索取統一發票,致不肖商家以該筆發票交付下一位消費者,藉以逃漏稅捐。
該局說明,消費者以現金購物時,已有索取統一發票之習慣,惟以信用卡交易時,只會特別注意核對刷卡機產出簽單金額,反而忘記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有些商家逕自將該筆發票,交付予下一位消費者,充抵當次消費金額,如此一來,不僅漏開發票,逃漏營業稅,同時也規避了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因此,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逃漏營業稅外,其營利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也同額漏報營業收入,造成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現金或信用卡交易,切記應開立與消費金額一致之發票,切勿心存僥倖,短開銷售金額,一旦遭稅捐單位查獲,不僅需補稅,還要遭處罰鍰,且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