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受停止營業處分前變更負責人,仍應執行停止營業之處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商號,1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縱使於稽徵機關執行停業處分前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惟在未註銷營業登記前,仍應依財政部80年9月5日台財稅第800320313號函釋規定,對該商號執行停止營業之處分。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該停業處分之對象為營業人。所稱營業人,為同法第6條所規定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又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轉讓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故獨資經營之商號負責人,於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將對該商號執行停業處分之際,雖將該事業轉讓與他人經營,惟在該商號未經註銷登記前,仍應繼續就該商號之原違反規定行為,執行停業處分。【#11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榮邦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