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不幸發生貨款遭職員侵占,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列為公司當年度損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貨款遭公司職員侵占,如確因該職員逃匿無蹤或其他因素,致部分無法追回,其未追回部分若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及法院通緝該職員的證明文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作當年度損失;嗣後如經追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 國稅局提醒業者,在目前國內經濟景氣不佳,物價節節上漲情況下,民眾生活大為不易,員工或股東盜用公款案件時有所聞,營利事業平日應加強內部控管,以防不肖份子有機可趁,如不幸發生貨款遭侵占者,應注意前述處理程序,並檢具相關證明文據供作公司列報當年度損失之依據,以減低公司所受之損失。【#101】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嫈芳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