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所得納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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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因未攜帶納稅義務人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依規定未核發,為使納稅人瞭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又依財政部89年1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釋規定,「配偶」尚非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故未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所得及納稅資料。
該局說明,申請核發中、英文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申請人需為納稅義務人本人,並須檢附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若為配偶、受扶養親屬或其他代理人申請時,尚應加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如申請核發英文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申請人須提供護照或居留證等相關資料,俾利作業。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述相關規定,備齊所需之相關證明資料,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以避免舟車往返之苦
(聯絡人:服務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