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標準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迭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該局指出,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如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憑證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核實減除。至於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憑證,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標準,依據財政部97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令核定『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係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確實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