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之借款利息在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可列報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向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之一,也因為購買土地通常需要龐大的資金,企業常會運用向銀行借款之資金來支應,不過,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在稅務處理上有多項不同的規定,稱得上是一門大學問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的規定,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購買目的、是否已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及使用情形等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結果;一般而言,企業購買土地之目的主要可區分為兩種,一種是為建造生產廠房、辦公處所或倉儲使用等自用目的,稱為固定資產土地,另一種則為投資目的,如為低買高賣賺取價差利潤或出租獲取租金收入等,稱為非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處理情形如下:
一、固定資產土地:
購買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原則上應列為資本支出,即列入土地之取得成本,不能列報為當期費用,但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則可作為當期費用列支。
二、非固定資產土地:
購買非固定資產土地之借款利息,原則上亦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仍不能列為當期費用,而應先列為遞延費用,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不過,土地如因出租而取有租金收入時,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則可在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報為當期費用。換句話說,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若低於租金收入,則借款利息可全數列為當期費用,但借款利息若高於租金收入,除租金收入範圍內之借款利息可列為當期費用外,其餘超過部分之借款利息仍需以遞延費用列帳。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土地租賃收入24萬元,經進一步了解,主要是該公司於94年間以貸款方式購置該土地,並於95年1月將土地出租予關係企業做為倉儲使用,依合約書所載每月給付2萬元,全年共計24萬元,因該公司95年度負擔該筆土地借款利息為5百餘萬元高於租金收入24萬元,國稅局遂依照規定將該筆借款利息差額480萬餘元轉列遞延費用,補徵稅額1百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若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嗣將該土地出租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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