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企業管理單位集中辦公所發生的費用分攤原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目前關係企業日漸增多,各關係企業為便於共同管理,管理單位常集中辦公,因集中辦公所發生的人事費、水電費、租金支出、辦公用品費及電腦使用費等,應由各關係企業共同負擔者,各關係企業間以分攤之方式列報共同費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營利事業單位名稱、內容及分攤基礎。共同費用之分攤基礎得按營業收入比率、辦公室使用面積比率、各事業員工人數比率或其他標準,惟應求合理並前後一貫。
2.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國稅局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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