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應視其經營型態及性質,正確適用各該業之行業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國內企業為減省人事管理及招募之負荷,甚或調節人力,以降低用人成本,致人力派遣公司蔚為風潮,並為勞務需求提供新興管道。而其行業代號究以派遣公司或委託公司之工作性質為準,作為核稅之依據,實為重要之課稅問題。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營業收入淨額28,879,688元,營業成本19,060,594元,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8,087,144元,營業淨利1,731,950元。該局原核以其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核,該公司同意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乃據以按人力派遣業(行業標準代號:9201-13)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0﹪,核定營業淨利8,663,906元。該公司主張其派遣人員至委託公司係從事理貨清倉業(行業標準代號:5790-11),應按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4﹪核定,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該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在案。
法院判決理由略以,該公司雖與委託人訂有物流理貨人力作業合約,惟該合約明訂非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增派人力,否則增派人力不支付價金,故其本質上屬該公司出售所派遣人力之勞務;經濟部商業司 89年1月編印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亦說明:「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為人力派遣業,是縱委託人指派該公司員工從事物流理貨之工作,亦不影響其與委託人間之人力派遣契約性質,從而判決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注意,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應視其經營型態及性質,適用各該業之行業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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