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必須具有確實證明,才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必須具有確實證明者,才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某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某甲,於死亡前2年以土地設定抵押向A銀行貸款800萬元,土地登記謄本則註記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1,000萬元,繼承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1,000萬元,應自遺產中扣除。經國稅局向銀行查證結果,某甲之貸款已於生前償還400萬元,故截至繼承日止,未償之債務扣除額應為400萬元,而非繼承人所主張之1,000萬元。
國稅局強調,土地登記謄本中登載有設定最高限額1,000萬元抵押權,並不表示確實有債權及債務存在,繼承人仍應查明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確有借貸事實,並向銀行查閱借款餘額及還款明細等相關資料,才可自遺產中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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