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土地捐贈扣除金額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葉先生問:本人在96年9月間購買土地捐贈某一地方政府,請問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捐贈扣除金額?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給政府,係以土地取得成本認定捐贈金額,若是未能提示取得成本確實證明文件或土地係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可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請財政部核定,否則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財政部97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令規定,係以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認定。【#138】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徐郁惠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