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生商品盤損應如何列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每年年度終了,營利事業對其庫存原物料及製成品均會進行盤點,盤點結果如發現有商品盤損時,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只有對於存貨採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之營利事業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而且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才能認定:
(一)已於盤損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屬實者。
(二)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
(三)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某家汽車零件製造公司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除列報存貨報廢損失2千餘萬元外,亦列報商品盤損6百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只有存貨報廢損失取得國稅局實地調查之證明,商品盤損部分,僅由會計師觀察該公司執行存貨盤點之程序,並未會同實際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且該發生盤損之商品性質亦無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等情事,致該公司所列報之商品盤損全數遭否准認列,補稅1百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商品盤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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