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應提出明確事證,否則稽徵機關無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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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多封檢舉書,有的引述報章雜誌內容,指出○○補習班招收學員,賺進數億元,顯然逃漏稅捐;或陳述○○人從事○○業,收入頗豐,是逃漏稅行家;或檢舉○○公司生意興隆,有逃漏稅嫌疑,或指稱○○人投資海外公司漏報收入等等;雖然檢舉人在檢舉書中有明白指出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或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但是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檢舉書內容中,對於違章漏稅的事實、提出之證據,不夠具體明確,令稽徵機關無法進行查辦。 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統一規範檢舉案件查辦之處理原則。依該要點之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示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所稱「具體違章事證」,除了要明確指出被檢舉者姓名、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外,更須進一步說明:逃漏稅捐牽涉之年度、事實經過之來龍去脈、涉案證據、短漏報所得之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佐證。上述之規定,是賦予檢舉人相當舉證義務,並可避免檢舉人浮濫檢舉;所以檢舉書內容未臻明確時,稽徵機關將發函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逾期未提供者,將不予受理並免議結案。但如經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檢舉事證明確,逃漏稅捐屬實者,將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補稅並送罰。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案時,檢舉書的內容務必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年度、發生地點、短漏報所得之金額及證據,以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俾稽徵機關及時查核,以防杜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若未檢具逃稅證據而以同一檢舉事由,到處向非主管該檢舉案業務之稽徵機關投訴者,稽徵機關將依上揭作業要點之規定不予受理。【#13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趙美伶 聯絡電話:(07)236726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