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耐用年限機器設備嚴重損壞提前廢棄可核實認定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安南區王小姐詢問:公司工廠內機器設備因操作不當造成損壞,其因進行維修所支付之費用可否列報?又如因損壞程度嚴重,無法維修,雖然機器還未達規定耐用年限,但仍需提前廢棄,其損失又該如何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機器設備因操作不當等因素造成損壞所支付之維修費用,可直接依照維修後所增加的效能是否達到2年以上而決定列為資本支出或當期費用,並不需要特別向國稅局申請核備。換句話說,維修效能如在2年以內者,其修繕費可列為當期費用,反之,如維修效能達2年以上者,則應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機器成本餘額內計算,再逐年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至於機器設備因損壞程度嚴重,已無維修之價值,而需提前廢棄者,該機器如尚未達規定耐用年限,則需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若無證明文件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外,其餘營利事業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並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報廢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營利事業總公司與工廠分設不同縣市者,其機器設備等因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需提前廢棄時,可就近向當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簡化申請核備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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