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未付年終獎金逾2年尚未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不限於書面形式,經僱傭雙方事先同意,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而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的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可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尚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某家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自92年底起帳列應付年終獎金5百萬餘元,乃函請該公司提示期後支付該項年終獎金之相關文據,該公司迄查核日止尚未支付,該局以其逾2年尚未給付該項年終獎金,乃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規定轉列為其他收入。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如在年度結束前,已有權責發生,得以當年度「應付費用」列帳,俟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惟若應付未付獎金逾2年尚未給付者,應依法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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