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限制出境者,可否因緊急事故請求稽徵機關直接函請有關機關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已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其因發生緊急事故,必須出境,請求稽徵機關直接函請有關機關解除出境一節,核與「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不合,無法據以解禁,仍應繳清或提供相當欠稅之擔保後,始能請稽徵機關以最速件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解除出境事宜。因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本身權益,若有欠稅經限制出境時,務必儘速繳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於欠稅金額之擔保物予以擔保,方得解禁。另外該局又提醒納稅義務人,所謂提供擔保係指擔保欠稅之履行,而非擔保得以解除「限制出境」,因此,亦不得於出境解除之後,即要求退還擔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