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行政執行處分期繳納中之欠稅,未全部繳清前,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函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其負責人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於稅款未全部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許多人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個人欠稅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稅達100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得報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被限制出境後,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必須繳清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或依法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即使已就其欠稅開立各期票據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勿心存僥倖,如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外,若被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亦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