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出租不動產之租金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財團法人問: 該財團法人有多餘之辦公室打算出租,其租金收入應否由承租人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屬銷售勞務範疇。同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該財團法人出租多餘之辦公室,收取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免由承租人辦理扣繳及申報。若銷售額每月已達20萬元以上,並應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其他如醫院出租財產、祭祀公業出租不動產、大樓管理委員會對外出租停車位、外牆、屋頂、、、取得之收入,均同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13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