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無法兌現,逕自取回(部分)貨物,不屬銷貨退回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00公司陳先生問: 該公司過年前一批銷貨所取得之支票無法兌現,已逕自取回部分貨物,可否以銷貨退回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銷售貨物取得之支票無法兌現,係屬應收帳款收取之問題;銷貨退回必須是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之行為。本案例係因支票無法兌現,逕自取回(部分)貨物,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依財政部80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00171253號函釋,無銷貨退回之適用。【#13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