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繼續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今(97)年起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一、中華民國94年至96年每年應完成40小時以上;97年以後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二、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1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前款規定最低時數3分之2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 三、專業訓練課程除前款規定課程以外,其餘課程亦應與執業範圍應用知識相關。 該局呼籲,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若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依同法第27條規定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業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可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冀望轄屬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能依上揭規定完成專業課程、時數等相關專業訓練,以保障其執業權益。【#13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弘玄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8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