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應辦理決算申報、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起算日期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當期決算及相關扣繳憑單暨股利憑單之申報,惟許多營利事業對於上述各項申報之起算日期不甚清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就相關之申報起算日說明如下: 一、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向該管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依規定格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二、扣繳憑單之申報時限: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 三、股利憑單之申報時限及地點與扣繳憑單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設籍高雄市新興區之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其核准文書發文日為97年1月7日,該公司應於97年1月17日前向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辦理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同年2月21日前提出決算申報。 【#1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介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