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船員之安家費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列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某水產公司會計林小姐問: 本公司所有遠洋漁船船員每月固定給付之安家費20,000元,是否應辦理扣繳及是否可以列支薪資費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財政部69年3月7日台財稅第31945號函釋,公司每月給付遠洋漁船船員之安家費,如屬預借性質,自不得以費用列支,亦無須扣繳稅款;俟漁船作業期滿後一次分配報酬時,始按變動所得半數扣繳。惟如該項安家費係屬每月固定薪資性質,則漁業公司可以薪資費用列支,並以每月給付之金額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 經林小姐說明,該公司係每月固定給付安家費20,000元,係屬固定薪資性質,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免予辦理扣繳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12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姵霖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