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借牌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如將所取得之合法醫師資格及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而未自行執行醫療業務,違反醫師法規定,其所取得之代價係「違法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近來查獲某醫院自85年起至94年3月止,以每月15,000元代價向醫師李君租用醫師證書,其負責人王君未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該局認為李君並未親自在甲醫院執行醫療業務,而係違法將其醫師證照租借與甲醫院使用,甲醫院每年給付予李君之租借醫師證照對價,為李君之違法所得,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王君自應依規定將給付所得資料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李君,李君則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陳怡云,電話:04-23051111轉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