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營業人開立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 條規定另行開立,並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 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王麗觀,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