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廠商產製出廠之釀造酒若內含果粒,應就內含果粒重量之酒品總容量課徵菸酒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市面稽查發現某酒莊產製釀造酒市售標示容量與核准產品登記容量不符,涉嫌申報不實,而對該酒莊該批查獲酒品及日後出廠者予以補稅並按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處罰。 該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釀造酒類是指以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植物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釀製之啤酒及其他釀造酒。另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事項包含:一、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二、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由上述之規定,可知酒類之課稅客體並未排除其內含添加物及使用原料,故釀造酒若內含果粒,應就內含果粒重量之酒品總容量課徵菸酒稅。 該局特別呼籲轄內菸酒稅產製廠商產製出廠釀造酒若內含果粒,其課稅容量單位應以含添加物之總容量為基準。產製廠商已核准登記之酒品如有未依前揭基準申報繳納菸酒稅,而以扣除內含添加物後之容量申報繳納菸酒稅,請速洽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產品變更登記並自動補繳應納菸酒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仍應併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育如,電話:04-23051111轉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