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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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檢舉部分營業人為規避開立統一發票,達到逃漏稅目的,於商品價格上刻意標明「不含稅」,當交易完成時,如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即告知須另加5%的營業稅,讓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此現象以銷售電腦週邊設備及通訊器材最為普遍。
該局指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定價÷(1+5%),銷項稅額=銷售額×5%。
該局舉例說明,商品定價100元,內含5元營業稅,銷售與非營業人應開立總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銷售與營業人除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外,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95元,銷項稅額5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上開規定,以「內含營業稅」之銷售價格為「定價」,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或銷售額,除補繳稅款外,將另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切勿心存僥倖,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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