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0月來臺之外籍員工,其97年之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會計人員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聘用之外籍員工於96年10月來臺,該(96)年度所給付之勞務報酬,係按非居住者身分於給付日起10日內代扣繳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公司於97年度所給付之薪資所得仍須按「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申報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籍員工來臺提供勞務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因其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適用不同之扣繳方式,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其於一課稅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者,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個人);如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則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個人)。惟外籍員工來臺提供勞務,其所取得之勞務報酬究應按「居住者個人」扣繳,抑或按「非居住者個人」扣繳?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其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在一課稅年度內預計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個人」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個人」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內未滿183天者,扣繳義務人則應按「非居住者個人」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指出,張小姐任職公司所聘用之外籍員工,如其因職務或工作關係在97年度預計居留滿183天者(如:居留證所載97年度之居留期間達183天以上),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97年度薪資所得時,可依上述規定,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98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惟如該外籍員工97年度預計居留期間未滿183天者,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所得時,仍應按「非居住者個人」扣繳率扣繳稅款並辦理相關憑單申報事宜。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