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雖申報營業虧損,如有短漏報所得額,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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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是所得稅制度之精髓,如有申報不實,除嚴重影響國庫稅收外,對誠實申報者亦相對不公平。因此,所得稅法對申報不實訂有依照漏稅額裁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不過,營利事業如為虧損狀態,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是否仍應接受漏稅處罰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申報虧損7百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公司無進貨事實,?以虛設行號發票虛報成本4百餘萬元,致漏報同額之所得額,經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核定該公司之全年所得額為虧損3百餘萬元。雖然還是虧損沒有應納稅額,但仍應依稅法規定,按短漏之所得額4百餘萬元依94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罰鍰,該公司因而遭罰100餘萬元,在公司營業虧損狀況下,還需繳交罰鍰,真是雪上加霜。
國稅局最後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仍要注意誠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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