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活動其營業稅報繳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營業人詢問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活動,其是否該於營業活動所在地辦理營業登記?如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呢?
國稅局說明,舉辦活動者若已辦理營業登記,其在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不需再向辦理活動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若未辦營業登記之事業、機關、團體等舉辦臨時性活動,並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者,應由辦理活動之事業、機關、團體等向其辦理活動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由稽徵機關按其申報之銷售額,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5%)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等,主辦(演出)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其應納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稅率(1%),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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