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土地之所得,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李姓地主問:本人95年度出租土地之租金收入恰與該年度地價稅負相同,並無所得額,為何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繳稅額繳款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出租土地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 點來說明: 一、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掉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二、出租土地,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都應該把這筆款項按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95年度利率以年息2.015﹪計算。 三、出租約定的租金,顯然比當地一般租金還低,國稅局可以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情 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當地一般租金」,係由國稅局查明後報經財政部核定 的租金,計算方式是以土地申報地價的5%計算作為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國稅局說明,李姓地主95年度出租土地之租金收入雖與該年度地價稅同為56萬元,且未收取押金,但該筆土地申報地價為3,500萬元,依上開規定計算其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175萬元(3,500萬元×5%),本件約定租金56萬元顯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175萬元為低,是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李姓地主95年度租賃收入,核定租賃所得119萬元(175萬元-56萬元),並予補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並指出,依上開法條規定調整租金119萬元部分,租用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不得列報租金支出。【#15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毓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