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應有確實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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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關於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需死亡日債務確實存在,才可以申請將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要求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1,200萬元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扣除。惟經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原始向銀行抵押借款為1,000萬元,且該貸款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全數還清,於繼承日時並無債務存在,只是尚未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債務扣除之規定。
該局表示,土地登記簿謄本中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其金額並不代表實際貸款金額,甚至不能證明有債務存在,必須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有債務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該債務係向銀行貸款而發生,則需檢附截至繼承日止銀行出具之貸款餘額證明;如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人:稽核科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5)